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化暨分子生物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生化所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一.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化暨分子生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Institute of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 National Yang Ming Chiao Tung University)。
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含推甄生、考試入學生、陸生、僑生及外籍生)。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 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 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三)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一) 必修科目:
- 本國籍生及陸生: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4學分)、生化技術原理(2學分)、學術研究倫理(0學分)、生物醫學講座(2學分)、生化特論A (一下) (1學分)、生化特論B (二上) (1學分)
- 僑生及外籍生: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4學分)或分子細胞生物概論(2學分)、生化技術原理(2學分)或生醫科學實驗技術(2學分)、學術研究倫理(0學分)、生物醫學講座(2學分)、生化特論A (一下) (1學分)、生化特論B (二上) (1學分)
(二) 必選課程:專題討論共3學分、進階生化與分生實驗1學分。
(三) 選修科目:選課範圍以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課程為準。
(四)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 若於大學修業期間,已選修本所必修科目並達研究所及格標準者,得免修該門必修科目。
(六) 若於大學修業期間,曾選修其他研究所開設之與本所必修科目相關課程並達研究所及格標準者,得由本所另行審定其科目、學分而酌予免修。
(七) 畢業前需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或達到托福網路測驗(iBT) 70分(含)以上、劍橋博思職場英語測試(BULATS)ALTE Level 3(含)以上或多益測驗700分(含)以上。以其他非上列英文檢測取代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申請個案審查,或於畢業前選修經本所認定之英文相關課程並且及格。
五.修業年限、學分:
(一) 碩士班修業期限以1至4年為限。
(二)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30學分,其中包含論文6學分及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
六.科目考試、成績:
(一) 科目考試,得分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及學期考試於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排定考試時間、地點舉行。
(二) 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規定辦理請假補考等相關事宜。
(三) 碩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均採等第計分法,以A+為滿分,B-為及格。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乙等為及格。
(四) 碩士班研究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者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七.論文指導:
本所對每一位碩士班研究生均個別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
研究生確定指導教授後,指導教授應向所長推薦二至四位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含)職級以上人員,共同組成論文指導委員會,提供學生所需之輔導與協助並參與進度報告,指導教授為該委員會之當然召集人,負責指導研究生有關學業與論文研究、撰寫事宜。論文指導委員會成員必要時可以更換。
八.指導教授:
(一) 本所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由本所專或兼任助理教授(含)職級以上教師擔任,指導教授之職責為督導所指導研究生之學業輔導,含選課、閱讀、研究實驗、論文撰寫等,並出席與指導研究生有關之評審會議。
(二) 本所教師與研究生具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上述關係者,不得擔任其論文指導教授。
(三) 本所研究生原則上應於開學後兩週內(加退選截止前)選定指導教授。
(四) 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離職、出國或其他因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由所長提供必要之協助。
九.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一) 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擬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應以書面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二) 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須經新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新指導教授以本所專、兼任老師為限。
(三) 指導教授可終止與研究生之指導關係,指導教授以書面文件,依本所研究生修業規章規定提出申請,本所教評會審查,結果由本所通知研究生並協助另覓指導教授。
(四) 研究生依本準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依本準則申請終止與研究生之指導關係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指導下所獲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或進行發表。
十.轉所:
(一) 他所研究生修業滿一學期以上,經原系所同意後,得申請轉入本所。研究生轉所須經本所審訂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定,其轉入辦法另訂之。
(二) 轉所以一次為限,並須符合本所規定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
十一.碩士學位候選人論文進度總評鑑考核:
(一) 應考條件:需修畢必修科目,且及格者。
(二) 論文進度總評鑑考核於每學期期末的兩個月前舉行。
(三) 論文進度總評鑑考核委員:本所專任老師。
(四) 論文進度總評鑑結果若有40%(含)以上出席之考核委員不予通過,則不得參加學位考試。
(五) 論文進度總評鑑未通過者可在規定修業年限內重考,仍未能通過者,應令退學。
十二.學位考試﹕
(一) 碩士學位候選人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於考試日前7個工作日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經核准方得舉行。
(二) 學位考試委員:
- 學位考試委員人數3至5人。由指導教授提出推薦名單,由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名單由所長審核,必要時得由所長召集審核委員會審核,院長、教務長複核後,經校長核定後發聘。
-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位授予作業規章」第六條相關規定辦理。
-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
(三) 論文撰寫
1. 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兩週,印妥需要份數(同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交各考試委員。
2. 碩士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或英文撰寫。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零分登錄且不得重考。
(四) 論文考試:
1. 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考試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
2. 論文考試成績以A+為滿分,B-為及格。
3. 論文考試舉行前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供委員參考;論文考試結束後,由指導教授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
4. 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需於修業年限內,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校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十三.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 學位考試及格後,學位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必須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核可後,方能定稿,並由指導教授及所長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二) 論文之電子檔案依教育部規定之格式製作。
(三) 定稿之論文備妥精裝本及平裝本數本,每本均須指導教授簽字認可。依本所及本校規定冊數及精裝或平裝本分別送交本所、教務處及圖書館。
(四) 將上述 (一)、(二)、(三)各資料備齊交本所,由本所另附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交教務處註冊組後,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頒發「理學碩士」(Master of Science)學位。
(五) 未依規定完成離校手續之研究生,當學期學位考試成績由教務處以「未完成」(INCOMPLETE)登錄。其修業年限未屆滿者,應於次學期註冊入學。
(六) 本所對已授予之碩士學位,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已頒給之學位證書。
- 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 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依前項規定撤銷學位後,將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
十四.本修業規章逐級送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