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化暨分子生物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生化所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一. 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化暨分子生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Institute of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 National Yang Ming Chiao Tung University)。

二. 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含推甄生、考試入學生、陸生、僑生及外籍生)。

三. 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 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定辦理。
(二) 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三)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一) 必修科目:

  1. 本國籍生及陸生: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4學分)、學術研究倫理(0學分)、生物醫學講座(2學分)
  2. 僑生及外籍生: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4學分)或分子細胞生物概論(2學分)、生化技術原理(2學分)或生醫科學實驗技術(2學分)、學術研究倫理(0學分)、生物醫學講座(2學分)。

(二) 必選科目:專題討論共6學分及每年生化特論(1學分)。
(三) 選修科目:選課範圍以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課程為準。
(四)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抵免或免修學分
抵免學分需於入學後第一學期加、退選結束前提出申請,抵免之學分加總不得超過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之三分之一。
(一) 若於碩士修業期間,已選畢本所必修科目並及格者,得免修該門必修科目。
(二) 若於碩士修業期間,曾修畢其他研究所開設之與本所必修科目相關課程並及格者,得由本所另行審定其科目、學分而酌予免修。
(三) 論文及專題討論不得抵免。

六.修業年限、學分
(一) 博士班修業期限以2至7年為限。
(二) 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18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畢30學分(含碩、博士班學分)。
(三) 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學分另計。

七. 科目考試、成績
(一) 科目考試,得分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及學期考試於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排定考試時間、地點舉行。
(二) 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規定辦理請假補考等相關事宜。
(三) 博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均採等第計分法,以A+為滿分,B-為及格。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乙等為及格。
(四) 博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八.論文指導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均需個別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
研究生確定指導教授後,指導教授應向所長推薦二至四位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含)職級以上人員,共同組成論文指導委員會,提供學生所需之輔導與協助並參與進度報告,指導教授為該委員會之當然召集人,負責指導研究生有關學業與論文研究、撰寫事宜。論文指導委員會成員必要時可以更換。

九. 指導教授
(一) 本所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由本所專或兼任助理教授(含)職級以上教師擔任,指導教授之職責為督導所指導研究生之學業輔導,含選課、閱讀、研究實驗、論文撰寫等,並出席與指導研究生有關之評審會議。
(二) 本所教師與研究生具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上述關係者,不得擔任其論文指導教授。
(三) 本所研究生原則上應於開學後兩週內(加退選截止前)選定指導教授。
(四) 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出國或其他因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由所長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更換指導教授
(一) 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擬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應以書面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二) 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須經新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新指導教授以本所專、兼任老師為限。
(三) 指導教授可終止與研究生之指導關係,指導教授以書面文件,依本所研究生修業規章規定提出申請,本所教評會審查,結果由本所通知研究生並協助另覓指導教授。
(四) 研究生依本準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依本準則申請終止與研究生之指導關係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指導下所獲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或進行發表。

十一.轉所:
(一) 他所研究生修業滿一學期以上,經原系所同意後,得申請轉入本所。研究生轉所須經本所審訂通過並送教務長核定,其轉入辦法另訂之。
(二) 轉所均以一次為限,並須符合本所規定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

十二.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 申請日期為開學日後兩週內。
(二) 應考條件:

  1. 修畢必修科目,且及格者。
  2. 以碩士學位攻讀博士學位者,需修滿18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修滿30學分。
  3. 通過托福550分(含)以上、托福網路測驗(TOEFL iBT)79分(含)以上、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含校方舉辦之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及格)或多益測驗750分(含)以上。以其他非上列英文檢測取代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申請個案審查,經所教評會審核通過方得免除英文檢測。

資格考核應於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內完成。
(四) 在規定期限內資格考核不及格者,得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五) 資格考核之申請、撤銷、成績登錄,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六)資格考核委員:

  1. 考核委員人選:由科所之教評會委員負責考核委員之選定。
  2. 考核委員須具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含)職級以上資格。

(七)其他有關事項:
1. 資格考核成績以各委員評定成績之平均數計算之(A+為滿分,B-為及格)。
2. 於限期內通過資格考核者,即列名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十三.學位考試
(一) 博士學位候選人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論文考試推薦書和資格考核及格證明,於考試日前7個工作日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經核准方得舉行。
(二) 其他應考條件:
1. 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初審通過,同意提付審查。
2. 博士班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之5年內,需有研究論文己被國際科學索引指標(SCI)列名之期刊接受發表,學生應標註本所為所屬單位,且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Impact Factor(IF)在4.0(含)以上之論文一篇。
(2) IF在學術領域排名前20%(含)之論文一篇。
(3). IF 1.5(含)以上之論文兩篇。
3. 該生應為發表論文之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但第一作者人數不得超過二位,若IF在8.0(含)以上,第一作者得為三位,且指導教授應為通訊作者或共同通訊作者。
4. 該生列為共同第一作者需由指導老師檢附該生論文貢獻資料,經本所教評委員會審訂通過。
(三) 學位考試委員:
1. 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五至九人,並由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提出推薦,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以上,由所長審核,必要時得由所長召集審核委員會審核,院長、教務長複核後,經校長核定後發聘。
2.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位授予作業規章」第六條相關規定辦理。
3.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

(四)論文初稿撰寫:
1. 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兩週內,印妥需要份數(同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交各考試委員。
2. 博士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或英文撰寫。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零分登錄且不得重考。
(五) 論文考試:
1. 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考試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
2. 論文考試成績以A+為滿分,B-為及格。
3. 論文考試舉行前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供委員參考;論文考試結束後,由指導教授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
4. 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需於修業年限內,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校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十四.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 學位考試及格後,學位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必須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核可後,方能定稿,並由指導教授及所長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二) 論文之電子檔案依教育部規定之格式製作。
(三) 定稿之論文備妥精裝本及平裝本數本,每本均須指導教授簽字認可。依本所及本校規定冊數及精裝或平裝本分別送交本所、教務處及圖書館。
(四) 將上述 (一)、(二)、(三)各資料備齊交本所,由本所另附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交教務處註冊組後,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頒發「理學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學位。
(五) 未依規定完成離校手續之研究生,當學期學位考試成績由教務處以「未完成」(INCOMPLETE)登錄。其修業年限未屆滿者,應於次學期註冊入學。
(六) 本所對已授予之博士學位,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已頒給之學位證書。

  1. 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2. 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依前項規定撤銷學位後,將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

十五.本修業規章逐級送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